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守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素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素華(女、出生年月日及失蹤前住所地均不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6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