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朱競誠
朱美玲
朱宜庭
朱美蕊
朱怡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追加原告 朱威達
朱永琪
被 告 朱永順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葆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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