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741號
TPDV,111,重訴,741,202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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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
1 年度重訴字第741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 萬88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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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