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