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828號
TPDV,111,訴,5828,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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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育智
王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建霖宏勝汽車商行羅睿青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
,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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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