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0號
原 告 曾冠噯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程良瑞
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律師
被 告 程良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
被 告 程鼎華
程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圖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