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22號
上 訴 人 何瑞永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光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