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磚密碼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燕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
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萬7,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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