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原 告 郭淑華 被 告 邱泓諺 邱旺盛 翁炎欽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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