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186號
TPDV,111,訴,5186,202305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
原 告 郭淑華
被 告 邱泓諺
邱旺盛
翁炎欽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