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584號
TPDV,111,訴,3584,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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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智慧駕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
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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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智慧駕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