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45號
TPDV,111,訴,2945,2023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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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敬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
字第29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萬3,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
萬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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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