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67號
TPDV,111,訴,2767,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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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67號
原 告 邱奕竹


訴訟代理人 吳子昌
被 告 江嬿琪

魏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江嬿琪莊炳梧應提出 損益表、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財產目錄、存款目錄、 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營業報告書、 股東名簿等各項表冊及其他相關表冊予原告」(見本院卷第 11頁)。嗣於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聲明(見本院卷第243頁 ),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所依據之事實與原訴之請求基礎 事實同一,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金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泛公司)董 事,因金泛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江嬿琪魏秀雲為公司之 董事及監察人,應持有金汎公司之財務報表等其他資料,是 原告為進行清算程序,自得請求江嬿琪魏秀雲提出財產清 冊、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財產目錄、存款目錄、現金流量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等其他相關表冊,以供原告核對及進行 清算程序,爰依公司法清算程序之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江嬿琪魏秀雲應提出金汎公司如附表所載 之文件等其他與公司營運相關之各項表冊予原告。二、被告則以:江嬿琪金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 江振德(已歿),江嬿琪實際上未在金汎公司上班,並不清 楚公司之經營情形,100年間金汎公司的發票及帳冊資料因



逾保存期限,且江振德經通知未來拿取,所以資料都已經銷 毀了。江嬿琪魏秀雲並未保管如附表所示之帳冊,且其等 並無意願擔任清算人,也未曾向法院陳報就任,原告主張被 告持有金汎公司之財務帳冊顯為誤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為金泛公司董事,金泛公司已停業十餘年,原告於108年 間聲請金泛公司解散,經本院於108年10月2日以108年司字 第95號裁定金泛公司解散確定,復經臺北市政府於109年7月 21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951764200號函廢止登記,此有金汎 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上開裁定、 確定證明書、臺北市政府109年9月7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9至47頁、聲字卷第55至7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 應予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持有金汎公司如附表所載之文件等 其他與公司營運相關之各項表冊,為被告所否認,即應由原 告舉證證明被告確實占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表冊。 ㈡經函詢伯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留存金汎公司之報表及帳冊, 回覆略以:金汎公司是事務所10年以前的客戶,事務所於承 辦案件完成後,皆會立即交付正本文件給客戶並結案,故事 務所並無金汎公司的各項帳冊或資料,且金汎公司97至99年 間之公司報表及帳冊,依法規已過法定保存期限等語(見本 院卷第167頁),可知金汎公司之報表及帳冊並未留存於伯 仲會計師事務所。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100年度偵字第1458號案卷業經銷毀,亦有臺北地檢署111 年8月2日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9頁),而該案不起訴 處分書亦未提及金汎公司之報表及帳冊是否由江嬿琪、魏秀 雲或江振德所持有(見本院卷第139至145頁),自無從認定 被告確實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表冊。
 ㈢原告雖稱金泛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江嬿琪魏秀雲身為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必持有金汎公司之帳冊及其他相關財務 資料等語。然查,原告自承金汎公司已停業十餘年,則江嬿 琪是否仍保有金汎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表冊,即有疑義 ,且原告僅以監察人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有權閱覽公司帳冊 而對公司進行監督,即逕認魏秀雲有保管金汎公司如附件所 示之文件及表冊,尚屬無據。原告未能提出被告占有金汎公 司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表冊之積極證據,自無從認定被告占有 前揭物品。則原告請求被告提出金汎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表冊,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清算程序之相關規定,請求江嬿琪魏秀雲應提出金汎公司如附表所載之文件等其他與公司營



運相關之各項表冊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表冊名稱 備註 1 97至98年間損益表 2 97至98年間盈餘分配表 (盈虧撥補表) 3 合庫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97年間戶後至今之存提明細表 4 現金流量表 5 財產目錄 6 資產負債表 7 股東權益變動表 8 97年至98年之營業報告書 9 股東名簿 10 99年以後之股東會議事錄 11 99年以後之董事會議事錄 12 存款1,1461,785元之流向 甲存之銀行名稱及帳號陽信及合庫雙和分行以外之存款之銀行名稱及帳號;上開存款(包括合庫雙和分行)之收支明細 13 現金338,724元之收支明細表 14 生財設備等之現狀 15 應收帳款1,968,750元之收取及結餘報告 16 自陽信銀行復興分行分三次轉存每次各轉存500萬元之運用、收支明細表及結存報告 17 000000000號果糖GOLDON及圖商標權之運用報告 18 保證金共219,500元之運用報告 19 淡水家樂福攤位 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 20 東吳大學城中咖啡店設置之攤位 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 21 輔仁大學南仁湖輔園餐廳、00000000麥味登餐廳之攤位 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 22 輔仁大學南仁湖輔園餐廳、00000000板橋麥味登餐廳設置之攤位 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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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