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鍾偉艷
被 告 張騫(原名:張孫逸)
蕭夢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蕭孟君」記載,應更正為「蕭夢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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