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張德育
追加 原告 張德民
張德瑛
張耀元
張宗旭
被 告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複 代理 人 鄭嫦慧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文欽
呂怡燕
鄭嫦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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