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年度建字第219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
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
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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