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暐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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