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417號
TPDV,111,勞訴,417,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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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1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肇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
1年度勞訴字第417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62,7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5,605元,惟因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暫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2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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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