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417號
TPDV,111,勞訴,417,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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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417號
原 告 徐肇惠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代理人 余甯慈律師
劉柏村律師
劉婉甄律師
被 告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任職於被告,擔任事業部副總經理,嗣因 董事會決議,對屆齡退休員工,如有必要延用,應改為約聘 任用,被告因而要求原告退休,於民國106年8月2日與原告 訂立定期約聘(僱)職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 告自106年9月1日起為一年一聘約聘人員,約聘期滿離職不 給付資遣費或退職金,原告個人所得薪資、津貼及獎金福利 悉依系爭契約。而上開約定前提,係被告已結清原告約聘前 在職累計年資、基本薪資、獎金及年休假等,即個人資歷歸 零,自約聘日起悉依系爭契約。又原告於106年1月1日至8月 31日之業務獲利即銷售毛利額新臺幣(下同)1,862,134元加 計報價佣金淨利額17,633,043元,業務獲利計19,495,177元 ,而原告105年業務獲利即銷售毛利額3,314,652元加計報價 佣金淨利額25,027,852元,業務獲利計28,342,504元,獲取 年終獎金1,765,854元及效率獎金2,543,641元,獎金計4,30 9,495元,原告106年1月至8月業務總獲利為105年業務總獲 利的68.78%(計算式:19,495,177/28,342,504),則原告106 年獎金約為2,964,071元(計算式:4,309,495×68.78%,元以 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見院卷第157頁計算表)。惟被告於10 6年9月1日約聘日起至今迄未給付106年1月至8月定期約聘前 累積獎金2,964,071元,原告於111年7月27日申請勞資爭議 調解,因被告未出席致調解不成立。原告106年獎金在2,962



,700元範圍內請求給付,爰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及系爭 契約第4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96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以化學原料代理買賣及仲介化學原料三角貿易為業,公 司設立原始股東包括原告及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等在內,被 告發行股份總數100萬股,原告與其子徐政宏徐政嶸及家 族成員黃郁芬各持有被告股份81,250股、100,000股、70,00 0股、81,250股,占被告發行股份比例33.25%。又原告自公 司設立時起任職於被告,於90年11月19日至102年12月29日 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而自102年12月30日至105年12月29日 ,由其子徐政宏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自105年12月30日起 迄今,由李志宏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原告卸任法定代理人 職務後尚兼任業務職務,且上開改選被告法定代理人時,原 告均被選任為監察人。再李志宏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期間, 兩造於106年8月2日訂立系爭契約,約定原告職稱為資深業 務,嗣徐政宏及原告先後於106年10月17日及11月24日離職 ,分別至被告競爭對手正積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正積公司)擔 任事業發展總監及業務部總監,惟原告因續任被告監察人, 被告乃於107年6月25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解任原告,經原告 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被告提前於107年12月25日改選 董監事,此後原告僅為被告股東不再擔任任何職務,是以, 原告為被告原始股東之一,曾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及監察人 ,兩造間非僅僱傭關係。
 ㈡兩造簽署系爭契約,起因於原告屆齡退休可先領取退休金, 此與實務上屆齡退休再回聘之做法相同。又觀諸系爭契約第 4條約定,所謂結清並不等同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定期契約前 之在職獎金,且此約定重點在於退休後個人資歷全數歸零。 再者,兩造僅言明簽署系爭契約後,被告於106年10月給付1 05年度績效獎金2,543,641元,原告自不得請求給付106年1 月至8月獎金。況且,兩造簽署系爭契約後,即以被告與同 一集團即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分別於106年9月29日 及10月24日給付原告退休金6,954,344元、薪資、獎金2,543 ,641元,原告於106年10月收受並未異議。又原告寄發辭職 信、原告離職及被告107年發放106年年終獎金時,原告從未 請求被告給付106年1月至8月獎金,又原告簽署系爭契約迄 今5年餘,兩造間民刑事糾紛高達9件,甚者,被告訴請原告 及徐政宏返還款項訴訟中,原告並未主張以106年1月至8月 獎金為抵銷。且被告召開106年至110年股東常會,除108年



股東常會外,原告均出席參與會議,從未聽聞原告向法定代 理人或其他股東主張被告尚有獎金未給付。
 ㈢106年度年終獎金於107年農曆年時發放,而106年度績效獎金 則於107年10月間發放,此為被告公司慣例,且為原告明知 。倘兩造有約定發放106年1月至8月年終及績效獎金,惟除 薪資基準、計算方式及給付時期未約定外,106年績效獎金 預計107年10月發放,業已超過106年9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 定期聘用期間。又依經驗法則,倘約定獎金係分次給付,且 分次給付尚包含比例計算之年終及績效獎金時,才應特別記 載在系爭契約內。再者,原告或其他員工歷年獎金,均非依 前一年度比例為計算,即便徐氏家族擔任被告公司董事長, 亦不曾依前一年度獎金比例發放,此觀諸105年年終獎金分 配計算表及效率獎金表,其計算方式包括個人績效、部門貢 獻度、職務加權等,並未包括前年度比例換算即明。另被告 於105年12月30日改選非徐氏家族股東之李志宏為法定代理 人,係因徐氏家族多將獲利發放於己,105年徐氏家族在位 時,徐政宏徐政嶸個人績效及部門貢獻度均僅1.0,除原 告職務加給2.0外,徐政宏徐政嶸職務加給高達2.5,各領 取5個月及5.5個月獎金分配,對照黃澤民個人績效及部門貢 獻度均為2.5,僅取得5.5個月獎金,益證非以前一年度比例 換算獎金。
 ㈣被告於105年底改選李志宏為法定代理人後,簡化年終及效率 獎金之計算方式,視公司營運情況,採一年一度考核來發放 獎金,即係以考核管理辦法計算獎金。又考核管理辦法係系 爭契約第4條D所定「效率/年終獎金:依公司發放辦法」, 此為第4條本文「…,原告同意個人獎金福利悉依契約書所載 為準」之條件,是第4條D係指106年9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 約聘期間之獎金計算。又考核管理辦法第3條第2點及第8條 規定,原告自106年11月24日離職後已無從領取任何獎金。 再者,原告離職甫6日,被告即於106年11月30日接獲德國化 學原料供應商「DOCKWEILER CHEMICALS」(下稱DWC公司)終 止合作,復於107年1月22日接獲美國化學原料供應商J.M.Hu ber Corporation(下稱JM公司)通知終止代理權,被告因此 受有極大損害,實無須給付原告106年1至8月獎金。雖因網 路使用變更,於110年起被告原網址「@cassen.com」改為「 @cassem.com.tw」,致被告無從覓得先前內網公告留存資料 ,惟原告胞弟徐肇基於111年6月30日退休,其年終獎金計算 即依考核管理辦法,足證被告於106年間發放獎金,係以考 核管理辦法為依據,又績效獎金,依考核管理辦法第8項第3 點規定,係以董事長評核個人績效區間及公司獲利綜合計算



,絕非依前一年度比例換算獎金。
 ㈤爰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院卷第113、167、168頁): ㈠原告自90年11月19日至102年12月29日擔任被告公司董事長兼 業務,又原告之子徐政宏自102年12月30日至105年12月30日 擔任被告公司董事長。原告卸任董事長後,仍兼任被告業務 。原告及徐政宏各持有被告公司81,250股、100,000股(被 告股份總數100萬股)。
㈡兩造於106年8月2日訂立原證1契約。
㈢被告於106年10月24日給付原告2,543,641元(如被證3)。 ㈣原告於105年度為被告公司業務獲利28,342,504元,並已領取 【年終獎金、效率獎金各1,765,854元、2,543,641元,計算 式如院卷第157頁附表】,共4,309,495元(原證5、6)。原告 另於106年1到8月為被告公司業務獲利19,495,177元(原證7)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查,本 件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給 付其106年度之年終獎金及效率獎金云云,既為被告所否認 ,自應由原告就其權利存在之事實,舉證證明之。 ㈡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2項、第4條分別約定:「乙方(原告)約 聘期間之職務,悉依甲方(被告)聘用時因應需求所訂為準 。本約聘契約期限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31 日止」、「約聘期間甲乙雙方依照勞動基準法規範執行相關 事宜,約聘期滿後離職不給予任何資遣費或退職金,以下為 乙方同意個人所得薪資、津貼、及獎金福利等悉依契約書所 載為準:A.薪資:106年止,底薪+獎薪,...D.效率/年終獎 金:依公司之發放辦法…。上述各項釐定之基礎在於乙方已 結清約聘前在職時所累積之年資、基本薪資、獎金及年休假 等,即前所累積之個人資歷全數歸零、自約聘日起,悉照甲 乙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運作,乙方不得主張任何異議或要求 調薪等變更」,足認系爭契約主要係規範拘束兩造自106年9 月1日起改為定期約聘(僱)契約後之法律關係,且第4條之內 容亦係約定該另立後之權利義務關係(即原告薪資、津貼、 及獎金福利等勞動條件),約款復言明是建立在原告先前離



退後之個人資歷全數歸零之基礎上,其後法律關係則悉依系 爭契約約定處理,則被告依該條項「...已結清約聘前在職 累計年資、基本薪資、獎金及年休假等」之文字,爰為兩造 先前勞務契約關係中106年度獎金之請求依據,自無理由。 ㈢再者,原告主張應依其「106年1月至8月業務總獲利與105年 業務總獲利的比例68.78%」作為獎金比例或計算方式云云, 惟原告及其子徐政宏先後自90年11月19日至102年12月29日 、自102年12月30日至105年12月30日,長期擔任公司董事長 職務,於訴訟中業已提出103年度至105年度之公司人員之獎 金發放明細(院卷第129頁、第159至161頁),卻未能說明 先前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之獎金發放標準及計算方式,亦未 提出勞務契約或被告工作規則、協約內容作為其主張請求基 礎及計算金額之依據,僅以其有受領105年度或先前各年度 奬金之事實,即援例要求106年度獎金,自屬無據,則原告 對於本件債權發生原因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其請求 有據。而被告抗辯於105年底改選董事長後,係依公司營運 狀況、逐年考核方式發放獎金,是其106年度員工計算獎金 方式,即依被告考核管理辦法(院卷第105至108頁),依同辦 法第8條規定:「年終與績效發放規定及時間:一、年終與 績效發放規定:當年度不得有違反職務上之行為或重大疏失 ,造成公司權益或名譽受損。二、年終獎金發放規定:為在 職滿一年且任職日期至當年度12/31止,公司將視營運狀況 及考核績效發放年終獎金,入帳時間為隔年過年前發放。三 、績效獎金發放規定:須為在職同仁,公司視個人績效給予 績效獎金。…」(院卷第108頁),此與一般公司係依營業獲利 狀況,考量員工整年服務貢獻或違失表現,經雇主考核認可 等方式為獎金發放原則無悖,尚合乎情理,可知被告公司10 6年度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須於發放時仍在職者,始有領取 獎金之資格,而原告業於106年11月8日辭職,有其辭呈在卷 可稽(院卷第135至137頁),未任職至年底即106年12月31日 乙節,堪以認定。對照被告於106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105年 度績效獎金,有獎金明細資料可參(院卷第83頁),又原告不 爭執已受領給付之事實(院卷第208頁、第150頁),堪認被 告稱106年度年終獎金於107農曆年發放,106年度績效獎金 迄於107年10月發放等語(院卷第191頁),並非虛言,則原 告於上開106年度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發放日」早已離職 ,並非在職人員,自無領取資格。縱原告主張公司106年度 年終及效率獎金之發放並非依被告考核管理辦法為據,惟其 對於權利發生事實既未能舉證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揆諸上揭說明,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㈣此外,原告另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之規定,資為請求被告給 付106年度獎金依據。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 請求給付,固為同條項所明定,然民法有關債之發生原因有 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5 種,而契約固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然契約型態不一,民法 第345條以下各種之債規定更屬殊異,契約具體內容依個案 事實而不同,本件兩造既已有勞務契約之約定,原告係依系 爭契約條款請求主張,自應優先適用兩造契約之約定內容, 則原告並未表明係依何種之債的具體法律規定請求,復未能 舉證兩造另有其他本件獎金請求之債權債務關係,自無從依 「債之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原告將民法第199條第1項 規定作為本件請求權基礎,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及民法第199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6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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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積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