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臺北市私立優競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蔡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威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7290元(本訴25萬7290元,反訴50萬元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