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找補金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56號
TPDV,110,重訴,656,2023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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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顏文茹
顏昭仁
淑英
張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找補金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2,014,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6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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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