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先位上訴人
即先位原告 鮑鵬宇
備位上訴人
即備位原告 鮑鼎
鮑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敦(DWUN BAO)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
第210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 萬4,252 元
,已經本院民國111 年2 月17日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8萬6,3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