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38號
TPDV,110,重訴,1038,2023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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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夏劉金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夏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3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二 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3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 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7至629頁),是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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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