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黃棟樑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被 告 黃鈺銓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克
被 告 黃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一編號95關於應繼遺產內容「安泰人壽保險..」之記載,應更正為「宏泰人壽保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