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959號
原 告 龍彩珠寶精品即陳綜震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張智超
盧昶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二人應在臉書喬治與大衛的獵奇 商店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並將該貼文置頂至少30日 ;㈢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嗣於民國111年7月8日以民 事變更聲明暨準備㈢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二人應在其所經營之「喬治與大衛的獵奇 商店」臉書社團(下稱系爭臉書社團)張貼本案判決書全部, 並將該貼文置頂至少30日;㈢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見本院卷第297頁),核原告係以其主張上開同一基礎事實 而來,對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尚無甚妨礙,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龍彩珠寶精品(下稱龍彩珠寶)於103年4月28日設立登記 ,由陳綜震擔任負責人,販售各類水晶、半寶石及隕石產品
,並設有網路商店。被告張智超【臉書帳號George Chang( 張智超)】與被告盧昶維【臉書帳號盧昶維(David)】自106 年8月起共同擔任系爭臉書社團管理人,於系爭臉書社團內 販售與原告龍彩珠寶相同或近似之珠寶、隕石等產品。被告 二人基於競爭目的,由被告張智超分別於109年1月14日及同 年2月14日於系爭臉書社團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內容「 已經發現有不老實的商家用亞利桑那手珠充當哥倫比亞手珠 在販賣…」、「台灣市場上有不良商家用B東西充當A東西賣… 」等內容不實之貼文。被告二人並於109年2月24日於系爭臉 書社團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直播內容(下稱系爭直播內容) 指稱原告「不良的商家,拿亞利桑那的手珠當哥倫比亞去賣 」、「你騙人就是不對了,你把A的東西騙大家是B的東西去 賣」。被告張智超並向兩造共同買方傳遞私訊指摘原告為「 不良商家」、「整家店都是流氓」,被告二人之言論已足資 特定所指對象即為原告,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對原告形成以 A貨充當B貨出售之不誠實賣家,並由一群為非作歹、破壞社 會秩序之不法分子所經營,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 法第184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主張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二人應在其所經營之系爭臉書社團張貼本案判決書全 部,並將該貼文置頂至少30日;3.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比對原告109年1月22日於龍彩珠寶臉書粉絲專頁貼文內容及 附表一編號3內容,及被告張智超與事發當時同為兩造之粉 絲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3指述之對象縱未具體指 明,亦係可得特定所指述對象確為原告,被告辯稱未具體指 涉原告名稱,顯不可採。
2.被告張智超及盧相維之上開陳述,均係針對原告「是否」有 將亞歷桑那手珠充當哥倫比亞手珠販售、販售假隕石而欺騙 消費者及安插間諜於被告社團,是該等陳述存有真偽與否之 問題,依實務見解,自屬「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 原告販售之手珠確為「哥偷比亞手珠」,絕無拿其他商品來 混充、欺騙消費者,此亦有鑑定報告可稽,又被告憑空捏造 原告是販賣假隕石起家、有放置間諜於被告社團,亦均無提 出相關事證,難實其說,足徵被告基於競爭關係所為之指控 ,均屬惡意杜撰且悖於事實。
3.又雖被告辯稱其虛偽指摘係基於其供應商紫辰珠寶及訴外人 林世騫、張書麟所述,並非憑空捏造,然依被證6之內容可 見,紫辰珠寶僅言:「那『可能』賣我原料的…」,卻無提出
相關資料予以佐證。而林世騫、張書麟亦僅係「被告臉書社 團社友」,應不具鑑定珠寶之專業,且所述內容依僅提及價 格及尺寸,尚不足證寶石真偽。再者,被告為前開不實言論 前,從未至原告實體店面實際查證,亦未曾購買原告商品, 另對於原告是否為販賣假隕石起家、放置間諜於被告社團等 情,亦均屬被告單方臆測,無任何具體事證可稽,則被告所 憑資訊簡陋而不完備,客觀上絲毫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 原告有將亞歷桑那手珠充當哥倫比亞手珠販售、販售假隕石 而欺騙消費者及安插間諜於被告社團,顯見被告未盡其合理 調查義務。被告上開不實言論洵屬「事實陳述」,惟悖於實 情且未盡合理調查義務,並已使消費者及大眾誤認原告是會 販賣假商品、欺騙消費者及以非正當手段竊取同行商業資訊 之不肖業者,實已嚴重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 譽,故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4.針對附表一編號1-5之內容,應屬「夾論夾敘」,而將事實 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然被告未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亦非 「善意評論」,是其行為已然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 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不待言。被告之言論縱 未具體指明,然對比原證16、原證17及系爭直播内容,由被 告描述之情節、發文時點及私訊内容,均足以特定其所指述 之對象為原告,是縱被告辯稱未具體指涉原告名稱,亦無礙 侵權行為之成立。退步言之,縱認附表一及系爭直播内容所 示之言論均屬單純之意見表達,惟仍非「善意且適當之評論 」,蓋被告乃基於惡害原告名譽之故意,以偏激而不中肯之 方式評論,逾越必要範圍,是被告之行為仍使原告名譽受嚴 重侵害,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附表一編號4、5部分之事實,原告於起訴狀中已明確主張並 請求損害賠償,亦即此部分自始為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事實 範圍,依民法第129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既因原告於110年8 月20日起訴而中斷,則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云云,洵屬無據。 又此部分雖係被告與第三人之私訊,然因其言論内容已悖於 事實,又僅以不具專業之第三人所提供之資訊為憑,顯未經 合理查證即遽然指控原告,甚以「不良商家」、「騙子」、 「流氓」等辱罵性字眼羞辱原告,使原告於寶石買賣業之商 譽、信譽遭重挫,足徵已嚴重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對 原告名譽權構成侵害,自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二、被告則以:
㈠附表一編號4、5此二部分侵權事實,原告遲至111年6月1日始 為追加,已罹於消滅時效:原告於111年6月11日提出附表一 編號4、5等臉書私訊內容追加為侵權事實,惟附表一編號4
對話時間發生於000年0月0日,附表一編號5對話時間發生於 000年0月00日,迄至原告於111年6月11日追加請求,顯已超 過2年,故原告之請求已罹於時效。且附表一編號4、5臉書 私訊內容均為被告張智超與第三人間一對一之談話,無證據 可證明被告有意圖散布於眾,故被告之言論並未使原告之名 譽在社會上評價受到敗損。
㈡被告所發表附表一編號1至3等陳述内容,均未具體指涉原告 名稱,不特定人即一般社會大眾無從獲悉被告言論指述、評 論之特定對象,故原告之名譽權並未受侵害。市面上販售亞 利桑那手珠、哥倫比亞手珠之商店,並非僅有原告,且一般 消費者並未同時關注兩造臉書社團,故不特定人即一般社會 大眾實無從獲悉被告言論指述、評論之特定對象,原告顯無 名譽受損之可能。
㈢被告發表言論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被告所發表附表一編號1 文字,並非憑空虛構捏造事實,而係基於被告臉書社團社友 即林世騫、張書麟所提供之資訊。又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一編 號2文字,亦非憑空虛構捏造事實。被告於109年1月14日發 表附表一編號1之文字後,被告之供應商「紫辰珠宝」旋即 於同日傳送訊息予被告張智超:「那可能賣我原料的把亞利 說成哥倫比亞了吧」、「你方便那個文字刪掉了吧 我跟那 邊也交代一下」等語。被告基於社友告知之資訊及被告張智 超與「紫辰珠宝」對話內容,指摘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文 字,洵無憑空虛構捏造事實,而係經合理查證,故縱認被告 言論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㈣針對上開言論事實陳述部分,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故被 告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1.針對附表一編號3「這個商家一定就是有放間諜在我這個地 方才知道我寫這個東西而去搞這些事情」、編號4「他們之 前有放間諜」、編號5「而且他們有一定數量的間諜在我的 社團」等節。被告張智超於附表一編號3直播中洵未具體指 明原告名稱。且因被告臉書社團為私密社團,需經管理員審 核後始能加入並瀏覽貼文,而原告並非被告臉書社團成員, 理應無法知悉被告臉書社團內容,惟被告於109年1月14日張 貼附件一內容後,原告竟旋即於109年1月16日張貼聲明回應 附件一內容;此外,被告臉書社團社友曾向被告張智超詢問 為何被告社團上架某一商品後,原告粉絲團即會上架類似商 品,被告張智超基於此二事實,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派員 加入被告臉書社團並向原告通風報信,亦即有放間諜之行為 。況被告所言內容確屬真實,自原告提出被告與其他客戶間 臉書訊息內容乙情,可徵「確有他人將被告與該名客戶間之
對話轉傳予原告,顯見被告張智超上開所述並非全然無稽, 尚難認其前開言論,主觀上有何明知為不實而故意虛捏之誹 謗犯意」等節。原告所提原證4、5均為系爭臉書社團之貼文 ,若無「間諜」將原證4、5內 容截圖提供給原告,原告根 本無從獲得該等貼文截圖。故被告上開言論均與事實相符, 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2.針對附表一編號3「代表說這家商家的供應商跟我是一樣的 」乙節,被告於109年1月14日發表附表一編號1貼文後,被 告之供應商紫辰珠寶旋即於109年1月14日晚間傳送訊息「你 方便那個文字刪掉了吧,我跟那邊也交代一下」等語 ,被 告根據此情,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供應商與被告相同。 3.針對附表一編號4「這家老店也是從販售假的捷克隕石起家 的」乙節,因原告自行張貼聲明表示「不久前又有廠商與龍 彩的客人說龍彩的捷克隕石相關產品是從他們家出來的,讓 客戶退訂蒙受巨額損失」等節 ,被告依據原告自行張貼之 聲明所述之事實,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或雖未分毫不差 但與主要事實相符,被告上開言論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4.至於「把A東西騙大家是B的東西去賣」乙節,被告認此部分 屬意見表達,惟若認此部分屬事實陳述,被告亦已盡合理查 證義務,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基於被告臉書社團 社友即林世騫、張書麟所提供之資訊,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 確信為真實,故被告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㈤針對上開言論意見表達部分,被告係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 表適當之評論,故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1.被告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進行善意評論,亞利桑那隕石係 產於美國亞利桑納州,哥倫比亞隕石則係產於南北洲哥倫比 亞或祕魯,且哥倫比亞隕石產量比亞利桑那隕石更為稀少, 故哥倫比亞隕石之市價高於亞利桑那隕石數倍。而隕石手珠 相關商品價格之合理性及真偽與否,攸關不特定消費大眾之 權益,與公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等人為分享 收藏經驗及相關資訊以分辨品項真假及價格合理性,而創立 系爭臉書社團。被告自始即係基於善意,為提醒社友消費時 應多加小心而發表附表一言論,衡諸被告目的係提醒自己管 理之臉書社團社友於消費時應多加小心,並未逾越言論自由 核心價值之界線,應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行為。又被告依 據社友林世騫、張書麟提供之資訊,對於原告販售之手珠與 原礦價格相同此一罕見現象,依成本計算及經驗法則,判斷 可能之原因係將亞利桑那手珠充當哥倫比亞手珠販售,並詳 細說明推論之依據而為評論,被告言論並未逸脫合理評論之 範疇。另被告基於其與供應商紫辰珠寶間對話,供應商表示
「你方便那個文字刪掉了吧我跟那邊也交代一下」等語,而 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請供應商代為轉達、要求刪文,而為「 搓湯圓」之評論,亦未逸脫合理評論之範籌。
2.綜上,被告並未具體指明原告名稱,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名 譽及信用之故意,僅係好意提醒社友,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 依其主觀合理懷疑予以評論,此部分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 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況被告均有相當理由確信該等評 論所依附之事實為真。從而,縱使原告因對號入座而主觀上 感到不快,被告行為仍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 受憲法言論自由規範之保障,於民事上自亦非屬「不法」侵 權行為。此外,兩造間並無商業競爭關係,被告等人並非以 損害原告為目的進行評論,而係好意提醒社友應注意商品價 格合理性,衡諸被告目的係提醒自己管理之臉書社團社友於 消費時應多加小心,並未逾越言論自由核心價值之界線,應 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2.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408頁): ㈠被告張智超【臉書帳號(George Chang(張智超)】與被告盧 昶維【臉書帳號盧昶維(David)】自106年8月起共同擔任臉 書「喬治與大衛的獵奇商店」社團(下稱系爭臉書社團 ) 管理人。
㈡被告張智超分別於109年1月14日及同年2月14日於系爭臉書社 團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內容之貼文。
㈢被告張智超、盧昶維於109年2月24日於系爭臉書社團以直播 方式發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內容。
㈣被告張智超於109年4月1日與證人程怡純有附表一編號4之對 話;另於109年2月16日與證人張羽旭有附表一編號5之對話 。
四、本件爭點(見本院卷第408頁)
㈠原告就附表一編號4、5之內容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行為所行使 第184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㈡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原告50萬元及利息,並請求 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無理由?
五、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附表一編號4、5之內容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行為所行使 之第184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 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 法院72年台上字738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被告雖辯以原告追加請求附表一編號4侵權行為之對話時間發 生於000年0月0日;附表一編號5侵權行為之對話時間發生於 000年0月00日,原告於111年6月1日始為追加,已罹於2年之 消滅時效云云。惟查附表一編號4之臉書私訊內容業經原告 於起訴狀第4頁及原證7之對話記錄所提出(本院卷第14頁、 第55頁),難認原告係於111年6月1日始追加該部分之事實 為起訴之內容而罹於時效。至附表一編號5之臉書私訊內容 則為被告與證人張羽旭之單獨對話,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難認原告於被告與證人張羽旭之單獨對話當天即知悉附表一 編號5之內容而得向被告為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 況證人張羽旭到庭證稱:「(提示原證17,請問這段之對話 發生的日期?)我可能要看我手機的訊息紀錄。」、「(提 示被證9,這段對話發生於000年0月00日,是否如此?)是 。」、「(請問原告為什麼會有你跟張智超的對話紀錄?是 你把這個對話紀錄提供給原告的嗎?)是我給原告的。」、 「(是原告主動跟你詢問還是證人直接給原告的?)因為已 經兩年前,我不記得。」等語(本院卷第312-316頁),是 認被告與證人張羽旭之對話雖發生於000年0月00日,惟證人 張羽旭就交付附表一編號5對話內容給原告之時間點,並未 明確為證述,自難以附表一編號5之臉書私訊內容發生之日 期而認定原告於同日即已知悉該內容得向被告為侵權行為之 主張,故被告所為上開時效之抗辯,均無足採。 ㈡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原告50萬元及利息,並請求 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無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 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 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 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 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 」、第311條「合理評論」規定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 任,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
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 用。
⒈附表一編號1:
被告辯以此部分陳述之內容均未具體指涉原告名稱,故原告 之名譽權並未受侵害,且被告有經合理查證,非憑空捏造事 實,並提出被告臉書社團成員即林世騫、張書麟之對話記錄 在卷為證(本院卷第175-181頁)。觀以於告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被告張智超109年1月14日發文之內容確實完全未直接提 及或間接引射原告之名義(本院卷第29頁),自難認此部分 發文內容有使原告名譽受損之可能。且有關「已發現有不老 實的商家用#亞利桑那手珠充當#哥倫比亞手珠在販售,請大 家千萬小心…用價格判斷就知道他們騙人:剛剛得知他們8mm 手珠價格為16000,重量是16公克多,也就是克價不超過100 0台幣…任何東西變成手珠,克價至少乘上原礦兩倍以上」等 內容,應屬事實陳述,參以被告所提訴外人林世騫之對話記 錄中確有:「他們強調是哥殞、8mm16000」之內容,另訴外 人張書麟與原告之對話記錄中,亦提及A品項重量14.16公克 ,價格14,200元等內容,故認上開內容為被告以上開資料及 自身銷售經驗計算手珠之成本及合理售價而為評論,堪認被 告有經合理查證而非憑空捏造。另關於「原因很簡單,3200 0就太貴,不好脫手,賣16000剛剛好騙不懂就容易成交」之 陳述,則應為意見表達,為被告承前計算手珠成本及售價之 陳述,而為手珠定價之主觀評論,核屬與手珠市場交易價格 有關之合理評論,是被告所為之此部分陳述,應不構成侵權 行為。
⒉附表一編號2:
被告辯以此部分陳述之內容均未具體指涉原告名稱,故原告 之名譽權並未受侵害,且內容有經被告合理查證,非憑空捏 造事實,並提出網路對話記錄在卷為證。觀以原告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被告張智超於109年2月14日發文之內容確實完全未 直接提及或間接引射原告之名義(本院卷第31頁),自難認 此部分發文內容有使原告名譽受損之可能。又關於「我之前 有寫一篇文章,提醒社友台灣市場上有不良商家用B 東西充 當A 東西販賣…起初我是用成本計算來分析判斷,…他們應該 是去聯絡供應商要來跟我「搓湯圓」…這篇文章一樣只會存 活一天,我會再刪一次文章,… 」之內容,應為被告表示以 成本計算來分析判斷之結論,屬主觀真實之陳述;至有關「 搓湯圓」之陳述,依被告張智超與供應商「紫辰珠宝」(下 稱供應商)於109年1月14日通訊軟體微信對話內容略以:「 供應商:可能賣我原料的,把亞利說成哥倫比亞了吧。....
..供應商:你方便那個文字刪掉了吧,我跟那邊也交代一下 。被告張智超:好的,沒問題,你的要求我就會做。供應商 :我他們也更好(按應指「改好」)了,改好」(見本院卷 第183至188頁),足認被告張智超之供應商確有要求被告張 智超刪除其文章之情事,而觀以供應商與被告張智超聯繫之 時間為109年1月14日,與被告張智超在系爭臉書社團發表附 表一編號1文章之日期相同,且由供應商提及「我跟那邊也 交代一下」之語意,被告張智超主觀上認為供應商要求刪除 文章此舉與原告有關,非無可能,故則被告張智超於附表編 號2所示文章內容提及「聯絡供應商要來跟我搓湯圓」等節 ,即非無憑,自難認被告張智超所為之此部份陳述構成侵權 行為。
⒊附表一編號3:
被告辯以此部分陳述之內容均未具體指涉原告名稱,故原告 之名譽權並未受侵害,並提出臉書私訊內容在卷為證。觀以 如附件二所示被告張智超、盧昶維於系爭直播陳述之內容確 實完全未直接提及或間接引射原告之名義(本院卷第33-37 頁),自難認此部分發文內容有使原告名譽受損之可能。原 告雖主張兩造臉書粉絲將附表一編號1、2之內容與系爭直播 內容加以比對,即可得特定被告所指之人為原告云云,惟兩 造臉書粉絲是否亦均同時知悉直播之內容?且是否均得以依 直播之內容而與附表一編號1、2之文章內容比對?是否得依 比對之結果得出附表一編號1、2、3所只知對象為原告?等 節,原告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尚難僅憑原告之推論 而認原告所稱可採。又被告張智超稱:「不良商家拿亞利桑 那的手珠當哥倫比亞去賣」、「那個是社友告訴我他們的賣 價…我拿到那個賣價後,我就自己算了一下成本…做手珠大概 會把原礦大概百分之60到70廢掉。…假如你原礦1公克都是10 00塊的話照理說1 公克最少要1700~1800 這才合理的售價對 不對」、「你騙人就不對了」、「你把A 的東西騙大家是B 的東西去賣」;盧昶維另稱:「真的是騙大家」等語,觀以 上開內容被告雖以帶有批判意味的言語進行整體事件之評價 ,惟綜觀其等陳述及文章內容,尚有以原礦之成本及手珠之 價格為客觀之計算後始為評論,故該言論仍屬就事論事之個 人合理主觀評論,而非以損害原告及其所經營之商店名譽為 目的。至被告張智超另於直播中表示:「那這些這個商家一 定就是有放間諜在我這個地方才知道我寫這個東西而去搞這 些事情」之部分,細繹張智超所稱「間諜」之前後語意,乃 係指其判斷系爭臉書社團內之成員有向原告通風報信之行為 ,因而致生相關紛爭,此亦可由原告所提被告與證人程怡純
、張羽旭間之臉書私訊內容可參(本院卷第55頁、第213頁 ),且證人程怡純、張羽旭亦證稱確實有將與被告之單獨對 話轉傳予原告等情無誤(本院卷第315-316頁、第339頁), 顯見被告張智超上開所述有關「間諜」等語並非全然無稽, 尚難認其前開言論,主觀上有何明知為不實而故意虛捏以侵 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⒋附表一編號4、5:
被告張智超於編號4內容所提之「騙子」、編號5所提及之「 不良商家」、「流氓」等語,雖有讓原告名譽受較低評價之 虞,但因編號4、5之臉書私訊內容為被告分別與證人程怡純 、張羽旭之個人單獨對話,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衡以上開對 話之對象均僅有一人,而原告為珠寶買賣市場之商家,難認 原告僅因上開個人間單獨之私訊內容而造成其於公眾交易市 場之名譽受有損害。又被告張智超所為有關「不良商家」之 評論,尚為個人合理主觀之評論,另所為有關「間諜」之陳 述並非全然無憑等情,均已如前⒊所述,故被告張智超因手 珠之價格與原礦成本間之疑義及懷疑系爭臉書社團有原告之 間諜等情,進而於附表一編號5內容稱「不良商家」、「流 氓」等語,雖用字遣詞有失妥當,但被告基於相關貼文刪除 之爭議所為之上開言論,尚非不合理之意見評論,自難認其 此部分言論構成侵權行為。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之言論除是否能特定被告所指 摘之對象為原告而侵害原告名譽權尚有疑義外,被告所陳述 之內容應僅為被告就原告出售手珠之價格及品質等與公眾利 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提出之質疑評論,尚難認為踰越合理 範圍,且關於事實陳述之內容亦有相關之憑據,自難認被告 所為如附表一之言論對原告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因 此,原告依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請求㈠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二人應在其所經營之「喬 治與大衛的獵奇商店」臉書社團(下稱系爭臉書社團)張貼本 案判決書全部,並將該貼文置頂至少30日主張被告連帶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 乏所據,爰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發表方式 內容 1 109年1月14日 在獵奇商店臉書社團貼文 張智超: 已發現有不老實的商家用#亞利桑那手珠充當#哥倫比亞手珠在販售,請大家千萬小心… 用價格判斷就知道他們騙人: 剛剛得知他們8mm手珠價格為16000,重量是16公克多,也就是克價不超過1000台幣… 任何東西變成手珠,克價至少乘上原礦兩倍以上 原因很簡單,32000就太貴,不好脫手,賣16000剛剛好騙不懂就容易成交。 2 109年2月14日 在獵奇商店臉書社團貼文 張智超: 我之前有寫一篇文章,提醒社友台灣市場上有不良商家用B 東西充當A 東西販賣… 起初我是用成本計算來分析判斷,用這種方式最能讓騙局現形,但是會讓我刪文的原因,卻是證實我判斷正確的原因... 所以代表台灣這家不良商家的供應商跟我是一樣的!他們應該是去聯絡供應商要來跟我 「搓湯圓」… 今天還裝作自己是對的…這篇文章一樣只會存活一天,我會再刪一次文章,… 。 3 109年2月24日 在獵奇商店臉書社團直播 盧昶維:…我水就是為這個問題才幫你倒的,知道嗎。 張智超:…其實我對台灣的生態其實我並不了解… 不良的商家,拿亞利桑那的手珠當哥倫比亞去賣 那那個是社友告訴我他們的賣價…我拿到那個賣價後,我就自己算了一下成本…做手珠大概會把原礦大概百分之60到70廢掉。…假如你原礦1公克都是1000塊的話照理說1 公克最少要1700~1800 這才合理的售價對不對。 盧昶維:對 張智超:好阿!假如說今天這個商家他的珠珠是200 塊我就算了,他自己賣也是1000塊。 盧昶維:真的是騙大家 張智超:對這是騙誰!而且他自己也懂得,偉就不相信他自己是失誤...啊我聽我就懂! 代表說這家商家的供應商跟我是一樣的。 盧昶維:你猜測是對的! 張智超:對!我猜的是對的,… 你要騙人是你家的事情,… 他們還寫了一個律師聲明PO在他們的粉絲團裡面…第一點就在講我,...我一看就火啦!欸!我把文章刪掉還是為了讓你不會斷了你的, 盧昶維:留一條後路。 張智超:…其實我知道我們社團有間諜,那這些這個商家一定就是有放間諜在我這個地方才知道我寫這個東西而去搞這些事情,… 你騙人就不對了。 ,你把A 的東西騙大家是B 的東西去賣..... 盧昶維:這違反這個大家這個做個生意大家對不對。 張智超:這麼特別是這麼的老牌的這些商家還在做這種事情我覺得不可取啦,… 盧昶維:非常不可取…我這件事情我就是到此為止… 盧昶維:…這個社團到今天3年了3年了吼 4 109年4月1日 時間12:07 臉書私訊 George Chang (即被告張智超):不知道你是否常常聽到我在說一家「不良商家」(貼上有原告留言之截圖)……這家是騙子, 你應該要抵制他們的…… 關於這家不良商家…… 這家老店也是從販售假的隕石起家的…… 他們整家店都是流氓, 我覺得很違和感……如果你注意他們上架的頻率,你會發現一件神奇的事,我如果上架某件商品,過沒多久,他們就會上架類似商品…… 他們之前有放間諜 5 109年2月16日 臉書私訊 George Chang (即被告張智超) :(貼上原告發文連結)他們第一點就是在說我, 這個不良商家的原則 跟我社團的原則很衝突 ,而且他們有一定數量的間諜在我的社團, 我不認為認同這種不良商家的人會喜歡我的社團
附表二:原告主張之道歉內容
道歉人張智超【臉書帳號被告張智超【臉書帳號George Chang(張智超)】、盧昶維【臉書帳號盧昶維(David)】於109年1月14日、109年2月14日於「喬治與大衛的獵奇商店社團」之貼文,即109年2月24日之直播內容,涉及對龍彩珠寶精品之不實言論,造成龍彩珠寶精品名譽權嚴重受損,特此聲明向龍彩珠寶精品致歉,並請求龍彩珠寶精品之原諒。 道歉人張智超、盧昶維
附件一:
109年1月14日
George Chang(即被告張智超):
「已發現有不老實的商家用#亞利桑那手珠#充當#哥倫比亞手珠在販售 ,請大家千萬小心!
目前市面上沒有哥倫比亞天狼星手珠,就算有也會是天價,請不要輕易相信商人的話術。這些商人就是抓準手珠已經是拋光後的產品,你看不到原始紋路,成分分析#亞利桑那剛#哥倫比亞又很相近,所以你根本無法抓到他們騙你,請不要受騙了,各位用價格判斷就知道他們騙人:剛剛得知他們8mm手珠價格為16000,重量是16公克多,也就是克價不超過1000台幣哥倫比亞的原礦價就差不多是這個價格,任何東西變成手珠,克價至少乘上原礦兩倍以上,也就是這條手珠如果真的是哥倫比亞天狼星,至少要賣32000以上才合理,哪為何他們不直接賣32000讓一切變得合理呢?原因很簡單,32000就太貴,不好脫手,賣 16000剛剛好騙不懂就容易成交,任何東西都喜愛的人,一個良心商家最基本的貴任就是老實告訴客人賣的是甚麼東西」
109年2月14日
George Chang(即被告張智超):
「我之前有寫一篇文章,提醒社友台灣市場上有不良商家用B 東西充當A 東西販賣,事後我把文章刪除了,不是我心虛…,來 ,我告訴大家我事後刪文的原因:
為何我知道這個台灣商家拿B東西充當A東西賣?其實起初我是用成本計算來分析判斷,用這種方式最能讓這種騙局現形,但是會讓我刪文的原因,卻是證實我判斷正確的原因,就在我文章出 現後,我的供應商聯絡我,要我刪除文章讓他的下游台灣廠商可
以好做生意,所以代表台灣這家不良商家的供應商是跟我一樣的!他們應該是去聯絡供應商要來跟我「搓湯圓」…這篇文章一樣只會存活一天 ,我會再刪一次文章,… 。」
附件二:
(109年2月24日15時許直播影片截錄)00:00盧昶維:我…我八卦一下(張智超:恩)。前一陣(張智超:恩)前一陣子,喬治這邊跟同行發生了一點點的嫌隙…發生了一點點嫌隙(張智超:這個我要先喝一杯水。呵呵呵)。我水就是為這個問題才幫你倒的,知道嗎。(張智超:嗯嗯嗯)00:21張智超:好啦,我來趁這個機會來跟大家說明一下。恩,我其實在成立這個社團一直到現在,都是一樣的態度。我只做我自己想做的事情(盧昶維:恩),其實很多人告訴我台灣一些其他的同業、同行在做的一些事情喔,都不是我自己去發覺的,都是社友告訴我的,因為我從來都不理這樣的事情,我反而在花最多的時間是在找外國的社團、找外國的商家、找外國供應商,其實我對台灣的生態其實我並不了解。所以我為甚麼說這個就是我只做我自己覺得對的事情,或是做我自己想的事情。01:06張智超:那厄,大家可能還記得,恩,不久之前,我寫的一篇文章,我就警告大家說有一些不良的商家,拿亞利桑那的手珠當哥倫比亞去賣,那那個是社友告訴我他們的賣價是多少還不是我自己去找,所以我拿到那個賣價後,我就自己算了一下成本,那我舉例子給大家聽,假如說公克的克價原礦的克價是1000塊對不對,他為甚麼做珠珠的克價也可以1000塊?(盧昶維:不可能那麼佛心呀對不對?)
這是不合理的事情。完完全全非常不合理。
(盧昶維:不合理不合理)非常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因為今天基本上大家知道的話,做手珠大概會把原礦大概百分之60到70廢掉。
(盧昶維:那些都是都是對呀)。
假如你原礦1公克都是1000塊的話照理說1 公克最少要1700~1800 這才合理的售價對不對。
(盧昶維:對)好阿!假如說今天這個商家他的珠珠是200 塊我就算了,他自己賣也是1000塊,(盧昶維:笑聲) 原礦也1000珠珠也1000阿你這是騙誰?
(盧昶維:真的是騙大家)
對這是騙誰!而且他自己也懂得,我就不相信他自己是失誤!02:36 張智超: 好啦!那當時我只是寫了那篇文章之後,為什麼我刪掉文章呢?阿就是好死不死有一個人來證明我的觀點是正確的。(盧昶維:恩)突然間? 我po的那篇文章過沒多久,我的供
應商打電話給我說,喬治你可不可以把那篇文章下架,說讓其他下線好做生意,阿我聽我就懂! 代表說這家商家的供應商跟我是一樣的。
(盧昶維:你猜測是對的!)對!我猜的是對的,間接的我馬上跟他講沒關係你是我的供應商,你說甚麼我都跟著做,所以我馬上把文章刪掉! 那反正我們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你要做你的事情,你要騙人是你家的事情,我已經做的我自己覺得對的原則告訴大家。
03:29 張智超:原本這件事我就了了,了結了沒事了? 結果突然有一天社友告訴我說,他們還寫了一個律師聲明PO在他們的粉絲團裡面說還第一點喔!第一點還好幾點,第一點就在講我,說有一個他們不認識的商家,指控他們拿A 貨充當B 貨賣,然後寫了文章之後過沒多久又把它刪掉,然後好像是我在瓜田李下,對不對,搞得我好像怎麼樣自己做錯事心虛!
04:09 張智超:我一看就火啦!欸!我把文章刪掉還是為了讓你不會斷了你的,(盧昶維:留一條後路)阿你還在那邊跟我硬爭,他覺得自己做的是沒有錯的喔,所以我才寫了第二篇文章,而且從個時候開始因為我知道說其實我知道我們社團有間諜,我對間諜其實我沒甚麼太在乎的事情,那這些這個商家一定就是有放間諜在我這個地方才知道我寫這個東西而去搞這些事情,所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