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72號
TPDV,110,保險,72,2023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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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
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58萬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即為12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056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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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