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59號
TPDV,109,重家繼訴,59,2023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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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林盟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被告林美鈴、孟沁嵐、林豐宏、林
芷婷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
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均準用之 ,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林盟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 有欠缺,本院亦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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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