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 表 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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