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16號
TPDV,108,重訴,216,2023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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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博文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張宜斌律師
王琇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原發確定證明書經書記官於民國
112年4月13日處分撤銷),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即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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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