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57號
TPDV,108,重勞訴,57,2023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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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慧娟
梁忠豪

楊國鈞
吳國宏
潘雅雯
陳政哲
劉希
任念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108年
度重勞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 2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 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全部敗訴而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起 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萬484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萬5060元,除上訴人請求給付特休未 休工資補償19萬3316元外,其餘2685萬1530元係因確認僱傭 關係、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萬8368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為12萬669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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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