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08號
TPDM,112,聲,908,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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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向子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長樺李家祥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
字第32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向子慧係本院112年度原訴 字第32號詐欺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 獲知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 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 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 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 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 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7點定有明 文。又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 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 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2點亦有明定。依該第2點之立法理由說明「鑑於本平台係 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 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 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 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 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 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 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 人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李長樺李家祥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等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 第32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被害人 ,然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並非



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 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特定案件類型, 亦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 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 性質不合,是本案聲請人尚不符合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是聲請人提起本案聲 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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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