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85號
TPDM,112,聲,885,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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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季正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季正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季正新因侵占遺失物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 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 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110年度 簡字第238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等 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憑,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如附表所 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 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附表所示犯罪各為 公然侮辱、竊盜、侵占遺失物犯罪,其中編號2、3部分犯罪 之目的、手段相類,然犯罪時間、地點有別;編號2、3部分 與編號1部分之罪質顯然不同)、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 特性與犯罪傾向(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等情,並衡



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受刑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所陳意見各節, 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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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