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靜美
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金田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相對
人蔡陳水鴨、廖罔市、賴陳金惜業已死亡,聲請人起訴有當事人
不適格之情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查報被告蔡陳水鴨、廖罔市、賴陳金惜之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如無拋棄繼承且尚有其餘
合法繼承人,應追加其餘合法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二、如查無人承認繼承,或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而無
人承認繼承,且無法查悉其他順位繼承人,則應提出親屬會
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定期六個
月以上搜索繼承人命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或提出法院依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為前開公示催告之證明
文件,如業已完成公示催告程序,仍無人承認繼承,則應追
加遺產管理人為共同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