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591號
TNEV,94,南小,1591,200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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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江仁銘
        黃田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育錚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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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