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30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31號
原 告 曾峻昱
蔡亞杉
被 告 楊怡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1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