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04號
原 告 鄭嵎軒
被 告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8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