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254號
TPDM,112,審附民,1254,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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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4號
原 告 李鴻毅
李沛臻
李畇誼
李亮緹
兼上列4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長庭
許瓊文
被 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宋雲飛

林樹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
,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
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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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