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142號
TPDM,112,審簡附民,142,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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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沈月雲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02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7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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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