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梁智凱
被 告 許淑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69號(即本院112年度審簡字
第7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