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556號
TNEV,94,南小,1556,200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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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趙作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5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萬捌仟零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即日息萬分 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台幣叁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慧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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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