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69號
TPDM,111,附民,969,202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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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69號
原 告 山水天地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森榮
被 告 胡玟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9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收音機壹臺部分)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其中關於被訴就收音機1臺 涉犯毀棄損壞罪嫌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11 1年度易字第794號判決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 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 ,自應將原告提起關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此 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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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