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69號
TPDM,111,附民,969,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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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69號
原 告 山水天地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森榮
被 告 胡玟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就收音機1臺涉犯毀棄
損壞罪嫌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另
為不受理,故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外,其餘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
其餘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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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