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85號
TPDM,111,附民,885,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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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85號
原 告 江哲妤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被 告 陳○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珮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世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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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