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7號
TPDM,111,附民,147,202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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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NEW WISD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羅崑丁
原 告 NEW MEI T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王彩碧
原 告 彭炳棋
龔炳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追 加被告 莊英漢
上列追加被告因被告莊育煌陳豐德被訴業務侵占案件(111年
度易字第13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加為被告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6號被告莊育煌陳豐德涉犯業 務侵占案件審理時,對被告莊育煌陳豐德提起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被告莊育煌陳豐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給 付法定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後又於112年3月 15日提出書狀以被告莊英漢涉案程度與被告莊育煌相同,故 追加其為被告(原告雖未載明對被告莊英漢之訴之聲明,然 既陳明其涉案程度與被告莊育煌相同,應解為同係請求連帶 損害賠償、給付法定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三、依同法第49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且被告莊英漢非本 案被告,未據起訴,非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因此, 原告於本院聲請追加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莊英漢,為法所不



許。依首揭說明,本部分聲請係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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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