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7號
TPDM,111,附民,147,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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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NEW WISD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羅崑丁
原 告 NEW MEI T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王彩碧
原 告 彭炳棋
龔炳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被 告 莊育煌
陳豐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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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