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 告 楊冀芬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被 告 謝廣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萳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謝廣翰之姓名項下,增列「兼法定代理人謝萳橒」。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二、本件被告謝萳橒為被告謝廣翰之法定代理人,原裁定關於當 事人欄有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應予增列,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