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0年度,12號
TPDM,110,附民緝,12,202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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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 告 楊冀芬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被 告 謝廣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萳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謝廣翰之姓名項下,增列「兼法定代理人謝萳橒」。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二、本件被告謝萳橒為被告謝廣翰之法定代理人,原裁定關於當 事人欄有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應予增列,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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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