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鄭學倫即翁漢村之繼承人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號 0樓之0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00 00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428 00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602 00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735 00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889 007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500 00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75 009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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