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反 訴原告 陳樹鍊
陳樹枝
陳木欉
藍炳郎
彭陳秀鳳
陳安宏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溪賢、陳家蓁、陳林玉花、陳溪泉間
因請求返還代墊增值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2,9
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