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30號
TCDV,112,訴,730,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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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姚應龍
姚宇森
蔡沛宜
白朝棠
蔡瑞璿
陳涵蓁
王承紘
廖文城
柯淑
童皓偉
姚玉玲
順詠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姚宇森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一到八,係確認被告姚宇森與被告白朝棠等8 人之間,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此部分相關之被告僅姚宇森白朝棠蔡瑞璿陳涵蓁王承紘廖文城柯淑敏、童皓偉姚玉 玲9人,原告單獨起訴確認,固無問題。
二、然原告訴之聲明九:「確認被告姚應龍姚宇森蔡沛宜白朝棠蔡瑞璿陳涵蓁王承紘廖文城柯淑敏、童皓 偉、姚玉玲(共11人)與被告順詠開發有限公司就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1/1,於112年3月7日所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以及訴之聲明十:「 第一項至第九項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 附表一(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一覽表)所示之狀態」 ,因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條件所為之買賣契約,賣方應為



「全體」土地共有人,而非僅限於同意出售之共有人11人, 且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買賣契約無效、請求塗銷以買賣為由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效果,將導致系爭土地回復登記予原 告、被告姚應龍姚宇森蔡沛宜和訴外人郭俊輝等9名共 有人(即原始13名共有人),且必須合一確定,原告單獨起訴 ,顯然欠缺當事人適格,起訴不合法,爰命補正。三、又訴之聲明十,將贈與和買賣為由之兩次不同所有權移轉登 記一併請求塗銷,因兩者顯非同一事實,被告人數亦不同, 合併寫在同一聲明中,亦有疑義,應併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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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詠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