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0號
TCDV,112,訴,700,2023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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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0,640元,並 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 6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 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 料明細、民事科查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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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