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28號
TCDV,112,訴,428,202305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參 加 人 魏楨晟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王秉凱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竹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
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松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